4、对省网供电区域内的“网内小网”的供电企业,如乐都的高庙电建队、民和的官亭农电队,按照无偿移交电网的原则由县电力企业直接管理,对人员实行定员定岗、择优聘用。
5、取消化隆、尖扎等县的趸售乡和大通、湟中的转供乡,改由县(地)电力公司直接管理。
(二)与省网联网互供和趸售的同仁、泽库、河南、贵南、玛沁县和省网即将延伸到的祁连、德令哈、甘德、达日、乌兰、都兰、天峻县的体制改革,可由省电力公司直接管理或在产权关系不变的前提下,由省电力公司代管。也可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求,通过参股入股等方式,逐步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三)对省网暂时延伸不到的班玛、玛多、久治、玉树、杂多、称多、治多、囊谦、曲麻莱、格尔木、柴旦和茫崖等县,按照县乡一体化的要求,因地制宜,区别情况,与直管直供县同步进行改革。
(四)乡(镇)电管站的体制改革,一律按照国家经贸委《
关于加快乡(镇)电管站改革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国经贸电力〔1999〕294号)精神进行。
五、组织实施
(一)具体时间安排
1、直供直管18个县(区)供电企业,1999年开始由省电力公司按照农村电力体制改革的具体方案,组织好试点工作。到2000年底直供直管县中40%的县完成县乡一体化改革,到2001年底完成剩余部分。
2、联网互供、趸售和省网即将延伸到的12个县供电企业,按照改革内容的要求2000年内理顺体制,2001年完成30%县乡电力一体化改革,2002年全部完成。
3、省网目前没有延伸到的12个自管自供县供电企业,2002年基本完成县乡电力一体化的改革。具体时间表为2000年完成10%,2001年完成30%,2002年完成剩余部分。
4、省网范围内的转供、趸售乡及乡电管站的体制改革,原则要求2000年底前完成。
(二)我省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工作,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省经贸委牵头会同省计委、省财政厅,组织省水利厅、省电力公司、各地方政府具体实施,并协调解决在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三)全省农村电力体制改革的具体操作
1、对直管直供县、联网互供、趸售和即将延伸到的县实行直管或代管的县级电力企业的改革,根据全省农村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由省电力公司制定实施办法,报省经贸委审查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