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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职业介绍管理规定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展览、展销活动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等二十七项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1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修正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57号)


  现发布《北京市职业介绍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刘淇
                          2000年6月18日
             北京市职业介绍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规范职业介绍活动,促进本市职业介绍工作的开展,根据《北京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办职业介绍机构以及进行其他职业介绍活动,均须遵守《条例》和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职业介绍是指为满足求职者就业和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所提供的中介服务以及相关服务的活动,包括介绍家庭服务员、介绍医疗陪护、劳务派遣以及提供相关的信息服务业务。
  第三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劳动保障局)负责本市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其他职业介绍活动的管理、监督工作。
  市和区、县劳动保障局应当加强对职业介绍机构开展职业介绍活动的监督检查。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开展各类职业介绍活动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可以依法开办职业介绍机构。
  第五条 开办以职业介绍为主营业务的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职业介绍服务对象、方式、内容等业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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