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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工作的通知

  (四)各地区、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向省人民政府报告紧急重大情况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保证紧急重大情况报告渠道的畅通,不得干预和限制有关单位和人员如实向省人民政府报告,更不能压住不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将不定期对各地、各部门紧急重大情况的报告工作进行检查并予以通报。由于迟报、漏报、瞒报影响及时妥善处置紧急重大情况和事件的,将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领导责任。
  (五)重大紧急情况可通过传真、电话报省人民政府值班室(联系电话:6892455、6827082,传真电话:6825445)。
  (六)各地、各部门必须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和严格的岗位责任制度,建立完善的重大紧急情况收集、处理和报告制度,加强对值班工作的管理和考核,并选派政治素质高、责任心强、熟悉业务的人员充实到值班岗位。要加强对值班工作人员的培养教育,不断提高其综合能力。要不断改善紧急重大情况信息的处理方法和传输手段,确保报告及时、信息通畅。凡制度不健全、措施不得力、管理不到位的,要尽快加以改进。
  三、下列情况属紧急重大情况,务必在发生后立即报告省人民政府
  (一)由各种原因可能引发或已经发生的暴乱、骚乱事件及苗头;
  (二)涉及50人以上或者影响较大的群体性事件,包括罢工、罢教、罢课、罢市、罢驶;抗粮、抗税;械斗、哄抢;上访、静坐、请愿、集会、游行;冲击党政机关及重要部门、进行打砸抢;堵塞铁路、干线公路和城市主要街道、中断铁路运输和干线交通;军地、军警、警民冲突等。
  (三)飞机失事,列车相撞、颠覆、脱轨事件;
  (四)一次性死亡3人以上、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各类事故。
  (五)劫持航空器、列车、船舶、汽车、人质等案件;
  (六)造成15人以上的中毒事故;大型群众性节假日娱乐活动中造成死亡、重伤5人以上的重大事故;
  (七)在机关、团体、学校及其他单位内部和繁华路段、公共场所、交通工具上发生,或作案手段极其残忍、影响恶劣的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重伤5人以上的爆炸、杀人、纵火、抢劫、伤害等案件;
  (八)影响较大,性质恶劣的持枪作案或抢劫、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剧毒物品、放射物品案件;
  (九)谋害县处级(含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或领导干部自杀案件;
  (十)在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及运钞车上进行抢劫、盗窃的案件;
  (十一)看守所、拘役所、戒毒所等关押场所发生的在押人员3人以上集体脱逃或重要案犯脱逃、暴狱和遭受外界非法冲击的重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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