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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严格税收减免权限。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制定、更改、调整、变通执行税收政策法规。各地区自行制定的先征后返政策一律停止执行,凡拒不纠正并继续擅自保留的,相应扣减对该地区的转移支付和专项补助资金,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各部门起草的文件,凡涉及减免财税收入问题的,必须先征求财税部门意见,才能逐级报省委、省政府审批,以确保依法执行收入预算。
12、深化预算管理改革,完善预算管理制度。预算管理必须按照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相协调的原则,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财政管理体制,同时兼顾省、地、县各级的利益,调动各级政府办事和理财的积极性。加快建立一般性转移支付制度。改进和完善财政资金专项转移支付办法,逐步减少专项补助。
改革预算编制和管理办法。强化预算编制,全面推行零基预算,积极探索编制部门预算,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严格预算管理,规范预算追加程序,健全和完善预算审核、编制、执行、监督制度,硬化预算约束。所有单位申请使用财政资金,必须按预算程序办理,严格执行法定程序批准的支出预算。各部门上报政府的请示、报告,凡涉及增加预算支出的,须先征求财政部门的意见。改革财政资金拨付和支出报帐制度,逐步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13、加强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级各部门尤其是各级干部要牢固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发扬艰苦奋斗、勤俭办一切事业的精神,反对讲排场、摆阔气、比享乐的奢靡之风,严禁违反规定建盖、装修楼堂馆所和购买小汽车。要节约一切可以节约的资金,把钱用在“刀刃”上,使有限的财力发挥更大的作用。
加强行政事业经费管理。从严控制“人、车、会、话”支出,坚决压缩财政供养人员,清理辞退超编和临时人员,控制人员经费过快增长。人员经费实行财政工资专户发放办法,公用经费在县(市)级逐步实行财务核算集中管理,在乡镇全面推行财务“零户统管”。积极推行公务用车、会议费的货币化改革,控制公用经费支出。运用财税政策,促进事业布局调整,严格控制低水平重复建设,发挥规模效益,杜绝浪费。
加强专项资金管理。专项资金安排要以法律、法规和党委、政府的决定为依据,本着节约的原则安排。数额较大的专项资金安排,要认真论证或实行听证制度。专项资金按专款专用的原则,实行项目管理和法人责任制,积极推行项目资金报帐制。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明确规定的外,不得将专项资金实行有偿使用。除中央要求配套的项目外,未经省政府批准,任何部门不得要求各地配套资金,各级也不安排配套资金。切实加强专项资金的跟踪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安全和发挥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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