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应尽量避免分流精简残疾职工。提前解除残疾职工劳动合同或人事关系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并抄送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备案。
鼓励各单位积极安排残疾人就业。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超过比例或成绩突出的单位,给予精神、物质奖励;对于拒不执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的单位,由残疾人联合会报请同级人民政府监督执行。
(二)继续扶持和稳定集中就业。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家对福利企业的优惠政策,进一步制定和完善我省扶持和保护福利企业的政策,推进福利企业健康发展。
要按照国家关于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的要求,加快福利企业的改革、改组和改造步伐,强化企业内部管理。在改制中必须坚持社会福利属性,把福利企业承担安置残疾人的义务和享受国家政策扶持的权利统一起来,切实保障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和保值增值。对改制后的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福利企业,要继续给予政策上的扶持保护。
继续做好福利企业的检查认证和清理整顿工作,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对福利企业实行年检,认真清理假冒福利企业,维护国家扶持保护政策的严肃性。
(三)大力扶持残疾人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
残疾人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是在当前新形势下,解决残疾人就业的有效途径,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大力提倡,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扶持。
残疾人申办个体工商户、从事个体经营的,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当地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证明,工商部门应优先办理登记手续和酌情减免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市场管理费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从事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残疾人的劳动所得,按税务部门有关规定,减交个人所得税。
各级残联和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积极做好扶持残疾人个人和自愿组织起来从事个体经营的组织和服务工作,帮助他们选择项目、申办营业执照、落实经营场地和相关优惠政策。并可根据需要,给予有偿资金扶持,扶持资金可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四)规范和发展盲人按摩业、积极扶持盲人就业。
要认真贯彻、落实原
劳动部、工商局、中国残联《关于做好盲人保健按摩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及就业工作的通知》和人事部、卫生部、中医药局、中国残联《关于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有关部门通知》精神,切实做好盲人按摩人员特别是保健按摩人员的培训、鉴定和就业安置工作。
要进一步加强盲人按摩人员的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和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评审工作,充分发挥盲校、盲人按摩机构和各级残联培训机构的作用,以实用性保健按摩为重点,采取初、中、高培训相结合的方法,积极做好盲人按摩人员的培训;加强盲人按摩职业技能鉴定的管理,规范盲人保健按摩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和发证工作;组建我省中、初级盲人医疗按摩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做好我省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