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取多种形式和有效措施、积极安置盲人就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探索、拓展适合盲人特点的就业领域,促进盲人就业。各地(市)、县(市、区)残联,要采取具体措施扶持盲人按摩人员举办个体、私营及其他形式的按摩机构;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开办盲人按摩院(所)集中安排盲人按摩人员就业。
饭店、浴室、保健康乐机构、美容美发场所等有按摩业务的服务行业和社会医疗机构的按摩、推拿科室,应优先录用具有按摩技术并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盲人按摩人员。
(五)扶持农村残疾人参加生产劳动。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切实做好农村贫困残疾人的扶贫工作,落实有关农村残疾人的各项优惠扶持政策。要通过政策、信贷、科技、农资、信息等方面的帮、包、带、扶措施,帮助他们解决温饱,摆脱贫困。要针对农村残疾人的特点,结合本地实际,选择合适项目,组织他们参加种植业、养殖业和家庭手工业等多种形式的生产劳动。
各地在规划和发展小城镇时,应积极吸纳农村残疾人就业,乡镇企业和村办企业也应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四、切实做好下岗残疾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精神和要求,加强宏观调控,采取必要措施,切实做好下岗残疾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
凡有生产任务的企业一般不安排残疾职工下岗;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进行经济性裁员时,一般不裁减残疾职工;企业进行改组、改制,应尽量避免安排残疾职工下岗;企业因兼并或破产,确需安排残疾职工下岗的,应按规定的下岗程序执行,并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对已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残疾职工,中心应按有关规定按时足额发放基本生活费,并为其缴纳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要积极组织他们参加再就业培训,按照“131”再就业服务工作目标(即为下岗残疾职工进行一次职业指导、提供三次就业信息和职业介绍、提供一次免费培训),及时提供现就业服务。
对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协议期满未能实现再就业的下岗残疾职工,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协助办理失业登记,帮助申领失业救济金,并继续提供必要的就业服务。对领取失业救济期限已满,并符合领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条件的下岗残疾职工及其家属,民政部门要按照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差额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