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残联及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工作,督促、帮助企业落实下岗残疾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政策,对违反国家政策拒不执行有关规定的,要向有关部门反映并及时解决。
五、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工作,为残疾人就业提供全面服务
(一)健全和完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加大残疾人就业服务力度。
各级残联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是为残疾人就业提供服务的专门机构,是劳动就业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在同级劳动保障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重视和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建设,为其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业务指导,帮助其建立一支具有较高业务水准的残疾人职业指导员队伍;劳动保障部门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各类社会团体创办的职业中介机构,应对下岗、失业的残疾人提供免费登记、免费介绍、免费咨询等服务;职业介绍信息网要与残疾人就业服务信息网络联网,及时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职业需求信息,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认真做好残疾人求职登记、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就业指导等各项服务工作。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工作队伍的整体素质,为残疾人就业提供切实有效的服务。
(二)大力开展有职业培训,提高残疾人职业技能。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重视和加强残疾人职业教育和培训工作,将残疾人职业培训工作纳入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计划,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努力提高残疾人职业技能,开发其就业潜力。
各有关部门及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要切实抓好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在岗与转岗残疾职工的职业培训、并为其在培训或进修期间的学习、生活提供保障。凡从事国家和省规定的就业准入控制职业的残疾人,应优先参加职业培训,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后,才能就业或上岗。
各有关部门及社会所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将残疾人纳入培训计划,接收残疾人培训。残疾人职业培训机构要加强培训设施建设,使其具备特殊的教育和培训条件,为在普通培训机构中难以培训的残疾人提供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各级财政部门对残疾人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的设施建设,要在经费上给予支持。
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对生活困难的残疾人,应酌情减免培训费;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对接受职业培训或中高级学历教育的困难残疾人给予适当补助,所需资金从当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拨付。
六、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确保残疾人就业工作各项任务的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