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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嘎查村财务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嘎查村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会计账目和财务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对财务会计档案应当按规定妥善保管。

第六章 财务监督

  第二十五条 嘎查村应当建立民主理财小组,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由嘎查村民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民主理财小组要选举产生组长和副组长。嘎查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民主理财小组成员。
  民主理财小组对嘎查村民大会负责,接受苏木乡镇农牧业经营管理机构的指导。
  第二十六条 民主理财小组的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嘎查村的财务活动;
  (二)监督检查财会人员执行财务制度的情况;
  (三)听取和反映群众对嘎查村财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审查各项收支并否决不符合财务制度的收支;
  (五)协助农牧业经营管理部门或者机构对嘎查村财务进行审计。
  嘎查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及财会人员应当接受民主理财小组的财务监督,为其履行职责提供方便,不得妨碍、阻挠民主理财小组行使职权。
  第二十七条 嘎查村实行财务公开制度。应当按月或者按季公布收支明细表及有关账目;涉及向农牧民收费的项目,应当分户公布;对多数嘎查村民和民主理财小组要求公开的专项财务活动,应当及时单独公布;年终进行全面财务检查和清理,公布年度财务计划执行情况和财务收支账目,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八条 苏木乡镇农牧业经营管理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嘎查村的财务每年至少审计一次;旗县农牧业经营管理部门每年应当进行抽查审计;专项审计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安排。
  农牧业经营管理部门或者机构作出的审计结果,应当及时向嘎查村民公布。
  第二十九条 嘎查村的主要负责人离任时,应当由苏木乡镇农牧业经营管理机构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私分、平调、截留、挪用集体资金和财产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业经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退还集体资金和财产,造成集体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予以赔偿;责任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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