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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纪检委、组织部、编办、监察厅《关于向区直部门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转发自治区纪检委、组织部、编办、监察厅
 《关于向区直部门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意见》的通知
 (宁党办〔2000〕27号 2000年5月29日)


各地、市、县(区)党委、行署和人民政府,自治区党委各部委,自治区各厅局,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
  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自治区纪检委、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自治区监察厅《关于向区直部门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向区直部门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意见

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
  根据中发〔1999〕8号文件精神和自治区机构改革方案及自治区党委领导关于向区直部门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批示,现就自治区纪委、监察厅向区直部门、单位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有关部门提出如下意见:
  一、派驻部门、单位及形式
  1.向以下自治区政府工作机构分别派驻纪检组、监察室;发展计划委员会、经济贸易委员会、教育厅、科学技术厅、民政厅、司法厅、财政厅、人事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交通厅、农牧厅、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审计厅、统计局、地方税务局、广播电影电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林业局。
  2.向以下自治区政府工作机构联合派驻纪检组、监察室:(1)政府办公厅、民委、外事办;(2)文化厅、新闻出版局;(3)卫生厅、计划生育委员会;(4)药品监督管理局、环境保护局。
  3.向公安厅、安全厅、水利厅分别派驻监察专员办公室,与驻在单位纪委合署办公。
  4.向自治区高级法院、自治区检察院、宁夏日报社分别派驻纪检组。
  二、领导体制
  派驻纪检组、监察室是自治区纪委、监察厅派出的负责驻在部门和领导(指导)所属系统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行政监察工作的专门机构。派驻纪检组、监察室合署办公,实行一套工作班子、两个组织名称,履行两种职能的体制,受自治区纪委、监察厅和驻在部门党组(党委)和行政领导的双重领导,以自治区纪委、监察厅领导为主。
  自治区纪委、监察厅加强对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领导和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整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统一调配、使用派驻人员。派驻机构向自治区纪委、监察厅请示、汇报工作,其负责人定期向自治区纪委、监察厅述职。派驻纪检、监察机构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要追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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