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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纪检委、组织部、编办、监察厅《关于向区直部门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意见》的通知

  三、工作职责
  1.监督检查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遵守、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的情况。对驻在单位党组(党委)及其成员和其他领导干部实行《党章》和《行政监察法》规定范围内的监督。
  2.协助驻在部门党组(党委)、行政领导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对党员、干部进行党风党纪政风政纪教育。
  3.监督检查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
  4.督促、协调驻在部门研究制定本系统、行业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综合治理的有效措施。
  5.受理对检查、监察对象的检查、控告及其申诉,调查处理检查、监察对象违反党纪和政纪的案件。
  6.指导(领导)所属系统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
  7.完成自治区纪委、监察厅和驻在部门党组(党委)、行政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四、人员编制、职务设置和干部管理
  1.派驻纪检监察机构是自治区纪委、监察厅的组成部分,其编制、领导职数单列,由自治区编办会同自治区纪委、监察厅统一管理,根据各部门实际工作需要分配和调整。派驻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办公用房、设备、车辆、经费、后勤保障及退休办理等,均由驻在单位负责。
  2.派驻纪检组长(纪委书记兼监察专员)应为所驻部门党组(党委)成员,监察室主任应列席所驻部门行政领导政务会议。联合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纪检组长应明确为其中一个部门的党组成员,并列席所驻其他部门的党组会议。派驻纪检组长、监察室主任应专司其职,一般不兼任其他职务,特殊情况需要兼职的,须报经自治区纪委、监察厅同意。
  3.派驻纪检监察机构领导干部任免按下列程序进行:纪检组组长由自治区纪委提出人选,征求驻在部门党组(党委)的意见后,报自治区党委审批。监察室正副主任、纪检组副组长和正副处级纪检监察员,由自治区纪委、监察厅提出人选,征求驻在部门党组(党委)意见,由自治区纪委、监察厅任免。
  五、区直其他单位纪检、监察机构
  自治区纪委、监察厅未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区直其他单位,应按中央和中央纪委有关文件设置纪检、监察机构,列入本单位“三定”方案,领导干部的任免仍按原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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