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必须与残疾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办理录用手续,并安排适宜的工作岗位;提前解除残疾职工劳动合同或人事关系,应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并报当地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备案。
鼓励各单位积极安排残疾人就业。对于安排残疾人就业超过规定比例或成绩突出的单位,要给予精神、物质奖励。对不安排残疾人就业又拒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要予以批评、教育,责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安排列疾人按比例就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四、采取有力措施,继续扶持和稳定集中就业
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是残疾人就业的一种重要形式。福利企业是以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为目的、具有社会福利性质的特殊企业,为解决残疾人就业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福利企业的改革与发展面临着很多困难,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促进福利企业的发展,稳定残疾人集中就业。
(一)进一步落实、完善扶持保护政策,推进福利企业健康发展。要认真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关于“财政、金融、税务、劳动人事等部门在资金、信贷、税收等方面,对残疾人达到35%以上经有关部门认定的生产单位或者自谋职业自筹资金确有困难的残疾人,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低息、贴息贷款、减免税收的照顾和失业保险金方面的扶持”等规定。
(二)按照国家关于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推进公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的要求,加快福利企业的改革、改组和改造的步伐,强化企业内部管理。改制中必须坚持福利企业的社会福利属性,保障残疾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对改制后的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福利企业,要给予政策上的扶持保护。
(三)民政、税务部门要继续做好福利企业的审查认证和清理整顿工作,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对福利企业实施年检,认真清理假冒福利企业,维护国家扶持保护政策的严肃性。
(四)福利企业要把享受政策扶持的权利和承担安置残疾人的义务统一起来,保障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采取切实可行的办法,不断改善残疾职工的工作环境和福利状况。
五、加大力度,扶持残疾人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
残疾人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残疾人就业的一种有效形式,要大力支持。各有关部门应按照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积极扶持残疾人个人或自愿组织起来从事个体经营的通知》要求,密切配合,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