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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十一)狠抓企业的技术改造、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充分发挥技术进步对提高产品质量的推动作用。抓住国家采取利用财政债券贴息支持重大技术改造、鼓励引进国外先进装备等政策机遇,紧紧围绕增加品种、提高效益和扩大出口,改造落后装备和工艺,切实改进一批重点产品的关键技术,全面提高产品的档次和质量水平。计量检测、质量检验等技术保障手段建设,要同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同步进行。积极建立企业技术创新体系,不断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坚决淘汰技术落后、浪费资源、质量低劣、污染严重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十二)为适应我国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形势,加紧研究质量、计量、标准化工作迎接贸易技术壁垒方面挑战的对策,加大WTO/TBT相关工作的力度,及时掌握世界各国、各地区特别是发达国家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方面的现状及发展趋势,为加快我省外贸和国民经济发展服务。积极推进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形码工作,提高我省社会、经济现代化管理水平,尽快与国际惯例接轨。
  (十三)加强质量信息的统一管理和全省质量情况的信息交流,提高质量信息共享程度;建立健全重大质量事故执行报告和重大质量事件通报制度,进一步完善全省的质量信息网络。
  四、进一步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管
  (十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通过实行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安全认证制度和试行开业审查,加强对重要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凡开业审查不合格的企业,不得组织生产和销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吊销其营业执照。进入市场的商品必须具备规范化的标志、标识。商业企业要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认真实行商品质量先行负责制。凡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无证生产的产品,禁止列入政府采购目录,并依法予以查处。
  (十五)坚决杜绝各种虚假宣传和质量欺诈行为,严禁利用非法或不正当的手段,搞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除国家明确规定外,社会各界及民间组织不得开展对企业产品、服务等的综合评价,以及带有排序、评比、推荐性的企业和商品质量信息发布活动。对此类活动,企业有权拒绝参与,并可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举报。
  (十六)按照客观、真实、公正的原则和统一资格评定的要求,切实加强对质量中介机构的监管。要积极促进质量中介机构依法开展质量体系认证、质量责任保险和质量仲裁等工作,形成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运行机制。各类质量中介机构要严格自律,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凡未按有关法律法规获得计量认证、质检机构考核认可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不得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更不得向社会发布质量信息。违者,依法从严查处。
  五、加大质量监督抽查及后处理工作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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