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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中小学教学用书切实减轻学生负担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规范中小学教学用书切实减轻学生负担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0〕124号 2000年6月28日)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江总书记“三个代表”思想和关于教育问题的重要谈话精神,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规范中小学教学用书,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和家长的经济负担,巩固“普九”成果,特作如下通知:
  一、严格规范中小学教学用书,大力压缩教辅资料。全省中小学教学用书的编写、审批,由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中小学教学用书的出版审批,由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省教育厅要从严审查控制进入中小学的各类学生用书,从严审批教辅资料的编写,严格控制教辅资料的品种,下大力气压缩教辅资料的数量。未经省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查批准的学生用书不能出版。各市、州、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均不得自行组织编写、印刷和发行教辅资料。
  按照教育部关于减轻学生过重负担的要求,我省对教辅资料实行总量控制,全省义务教育阶段生均用于购买教辅资料的金额不得超过购买教材金额的50%,教育行政部门、中小学校和社会各方面都不得强行征订并要求人手一册。
  二、加强对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的管理。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含地方教材)由省教育厅编制,并与省新闻出版局联合下发到各级教育部门和新华书店,由新华书店统一发行。凡用书目录未列书目,任何单位都不得向中小学生组织征订、发行。
  三、加强对地方教材和教辅资料编写、出版和发行的管理。我省地方教材和教辅资料的编写、审定工作由省教育厅和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负责。经审批同意的地方中小学教科书的出版,按照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和《著作权法》规定,由著作权人选择省新闻出版局指定的出版社出版。教辅资料的用书目录由省教育厅编制,教辅资料的发行目前暂维持原渠道不变。凡我省有能力出版的各类教学用书,均应在省内出版。
  四、教育行政部门和新闻出版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合作,密切配合,加强沟通,共同做好我省中小学教材、教辅资料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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