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完善全省社会保障体系的基本目标是:基本养老、失业、基本医疗、工伤和生育等社会保险项目按国家规定的保障范围实现全覆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更好地发挥“最后一条保障线”作用;各项社会保障资金有可靠、稳定的来源,所有社会保障对象都能够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按时足额领取相应年社会保险金;社会保障对象的管理和服务实现社会化,退休人员、失业人员要与企业事业单位脱钩,由社区统一管理,社会保障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社会保障资金的监督和管理机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收缴和支付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立起统一的、覆盖全省的社会保障计算机网络系统,社会保障的各项管理工作实现现代化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在加强和完善市级统筹的基础上,创造条件逐步实现规范、完善的省级统筹;合理确定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基本保障标准,并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社会保障水平。
(四)目前完善全省社会保障体系的主要任务是:全面改革社会保险基金征收和发放体制,2000年年底以前,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和失业保险的覆盖面要达到100%;从2000年7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改由地税部门征收,并逐步实现其他社会保险费全部由地税部门征收,彻底取消差额缴拨,收缴率达到90%以上;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7月1日达到60%;10月1日达到90%以上,年底前力争达到100%,不再发生新的拖欠。继续按照“三三制”原则筹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保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按时领取基本生活费;进一步发挥再就业服务中心发放基本生活费和代缴养老、失业、医疗保险以及再就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功能。充分发挥社区功能和作用,进一步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从2000年6月份开始按新的政策对资源枯竭关闭破产矿山集体企业困难职工及家属实施最低生活保障,8月份开始对其他未参加养老和失业保险的集体企业困难职工实施最低生活保障,10月份开始对社会上其他符合条件而尚未得到保障的全部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实施最低生活保障。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建立社会保障资金预算执行责任制,建立社会保障资金补充机制。尽快在全省建立一个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的、由各市政府负责的社会保障体系。
二、全面改革社会保障基金征收和发放体制,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五)全面改革社会保险基金征收体制。从2000年7月1日起,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征收体制,由过去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改由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逐步实现其他社会保险费全部由地税部门征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地税部门编制年度社会保险费征收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审批后,下达同级地税部门执行。地税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发布的《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有关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并建立高效运转的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体系。缴费收入直接划入各级财政部门在工商银行设立的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