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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级劳动保障和地税部门要做好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变后的衔接工作。重点是协调好社会保险费登记和申报环节的工作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向地税部门提供参保企业、参保职工、缴费基数的有关资料,地税部门应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的缴费情况,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记好个人帐户的个人累计及当期交费金额的明细帐,同时负责个人帐户查询服务。
  (六)坚持依法扩面,尽快实现省内基本养老保险全覆盖。认真贯彻国务院发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省有关规定,通过强化执法力度,将尚未参保的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纳入养老保险范围,年底前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年覆盖。对已参保的下岗分流职工和破产企业职工进行跟踪服务,保证其养老保险关系的衔接和接续缴费。
  (七)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各级政府要组织地税、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等有关部门共同做好企业缴费能力分析,认真核实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防止保险费收入流失,制定清理欠费工作计划,依法清欠。对欠费严重的企业,有关部门不得将其评为先进单位,不予推荐其上市发行股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准其独资、参股设立新企业,不予核准设立分支机构及增加经营范围。要将国有企业缴费情况纳入企业领导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于任职期间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会计师,除不得晋级、评为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和获得年终奖金外,不得出国考察,不得用单位资金购买商品房。对欠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的有关领导人,当年要予以警告,次年仍拒绝缴纳的,要给予撤职处分。坚决清理收回被挤占挪用的养老保险基金,已被挤占挪用的要按“谁批准动用,谁负责回收”的原则,确保2000年底前全部清理收回。对未按期完成清理收回任务的市,要逐级追查有关人员的责任。
  (八)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要认真清理基本养老金计发标准,凡属国家规定统筹项目内的基本养老金,必须保证足额发放;统筹项目外的,由企业自行解决。对已参保企业事业单位的离退休人员,按现行统筹范围落实责任,省级直接管理的中央原行业统筹单位和部分省直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由省政府负责,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养老金由各市政府负责。从2000年6月起,不许发生养老金当期拖欠,对2000年1月至5月拖欠的养老金要在年底前予以补发。
  (九)逐步扩大养老金社会化发放范围。将目前仍在原企业事业单位领取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分期分批纳入社会化发放范围,对中央原行业统筹单位、军工企业和破产企业的退休人员以及所有离休人员、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等特殊群体率先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2000年7月1日全省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率要达到60%,10月1日以前达到90%以上,到年底前争取达到100%。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并规范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各项工作制度,简化手续,通过银行、邮政等社会服务机构或设立直接发放窗口等多种方式发放养老金,以方便离退休人员及时领取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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