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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工作方案的通知

  四、进一步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十五)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应坚持保障最低生活的原则,根据当地居民最低生活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坚持国家保障与家庭保障、社会互助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原则;坚持属地化管理原则,凡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由户口所在地政府给予保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到保障对象公开,保障资金公开,保障标准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十六)根据国家规定和我省实际情况,实事求是核定居民家庭人均收入,切实把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非农业人口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同时,辅之以临时救济、政策扶持、社会帮扶,帮助保障对象摆脱贫困,要积极鼓励城镇生活困难居民劳动自救,自食其力。对保障对象再就业、子女上学、就医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和扶持。
  (十七)建立和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机构。省、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在机构改革中,要健全和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机构,充实必要的力量;街道办事处要设立社会救助中心,搞好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审核管理及社会救助工作;社区居民委员会要设立社会救助工作站,根据街道的委托,受理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收入情况调查及保障对象申报等日常工作;各级财政部门每年要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管理机构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改善工作条件,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向科学化、制度化、网络化方向发展。
  (十八)进一步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检查监督工作。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含临时救济金)由各级政府纳入财政预算,专帐管理。民政部门负责编制保障金支出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财政预算,财政部门按照已批复的支出预算按月提前拨付,保证使用。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要建立健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批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保障金使用情况的监督,保证专款专用;审计部门要依法对保障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社区居民委员会要建立由居民代表组成的群众监督组织,以完善保障金发放的检查监督工作。
  (十九)充分发挥社区组织在社会保障管理服务社会化方面的作用。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社区建设的意见》,充分利用社区居民委员会熟悉社区情况的优势,调动社区资源,完善社区功能,开展社区服务,使社区居民委员会在退休职工管理服务,促进下岗、失业和未就业人员多渠道就业,最低保障对象统计、家庭收入核实、张榜公布、保障资金发放,做好社会保障对象服务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中充分发挥作用。社区居民委员会要在社区内大力倡导邻里互助,扶贫济困,开展包户扶贫、献爱心和送温暖工程等活动。
  五、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建立社会保障资金预算执行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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