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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工作方案的通知

  (二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保证社会保障有关政策全面落实。按照公共财政的分配原则,通过建立量化的考核指标,加大调整支出结构的力度。一是以2000年公用经费预算为基数,依据各市社会保障三项资金缺口的实际情况,压缩公用经费,增加社会保障三项资金;二是以2000年专项支出预算为基数,对压缩公用经费后仍不能弥补社会保障三项资金缺口的市,通过压缩专项支出,必保弥补三项资金缺口。要强化预算外资金管理,根据已定政策口径,将预算外收入不低于10%的部分划转给社会保障支出,确保划转社会保障资金的规模不低于上年水平。
  (二十一)严格执行预算政策,足额安排财政应承担的社会保障资金。各市要按省政府下达的社会保障三项资金预算建议数足额安排财政资金。一是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按需求的1/3和“兜底”资金安排同级财政预算,确保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扣除中央补助外足额安排同级财政预算,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部分制定基金调剂和预算弥补措施;二是中央财政社会保障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必须全部用于社会保障支出,不准挪用和滞拨;三是确保地方财政用于2000年社会保障三项资金的支出占地方财力(不含中央专项)的比重不低于本地上年实际水平和省定水平;四是对上年地方财政未安排社会保障三项资金的地区、2000年地方财力安排要必保达到全省平均比重水平。对未按建议数安排预算或安排预算小于建议数的市,要通过强制措施增加预算。
  (二十二)建立预算执行考核和决算审查制度。一是实行按月考核,按月调度,各级政府要严格按照省政府下达的预算执行,并如实反映社会保障三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二是各地要妥善调度财政资金,严格按预算进度及时拨付财政补助的基本养老金、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三是当年预算收入执行中的超收财力,除用于弥补法定支出外,80%用于充实社会保障三项支出;四是对未按省政府要求执行,预算留有缺口的地区,省财政厅将强制扣缴其税收返还资金,直接划入社会保障专户,确保社会保障三项资金的及时足额按政策发放。各市要严格按照真实、准确、及时、完善的原则,按国家规定的列支渠道编制社会保障三项资金决算。对没有达到省下达各市社会保障三项资金支出责任目标的市,省将对具体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同时等额扣减该地区财力。
  (二十三)加强社会保障资金的财务监督,保证社会保障资金安全运行。要强化社会保障资金核算、分配、管理和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的财务会计管理基础工作,依据《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进行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定期对社会保障资金进行审计和财务检查,严格财经纪律,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纪案件,依法追究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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