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超前研究开发有市场前景的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为本企业的产品更新换代和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提供技术支持;负责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工作,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主导产品。
(三)组织和运用国内外的技术和智力资源,开展范围广泛的、多种形式的国际技术交流与合作,利用国内外已有的科技成果进行综合集成和二次开发,与高等院校、研究院以及同行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创造条件组建中外合作、合资的技术开发机构。
(四)收集分配与本企业相关的国际技术和市场信息,研究行业发展动态,为产品和技术发展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五)创造一流的工作条件和环境,建立有效的人才激励机制,吸引国内外的技术人才以各种形式为企业工作;组织科技人员培训,为企业培养和造就高素质的技术和管理人才。
(六)开展技术经营和服务,对科技成果进行技术经济评估,促进科技成果在企业内外的推广应用;对企业内其它研究开发机构的工作进行指导并提供服务。
第三章 技术中心成立条件
第六条 申请认定市级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运作正常、经营管理状况良好,能为技术中心的建设、运行提供保障,特别是经费和人才上的保障。
(二)具备完成企业或行业赋予有关技术项目开发的能力。研究开发水平在同行业中处领先水平。
(三)有一个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和市场竞争意识、能团结广大技术人员奋发进取的领导班子;有一支结构合理、业务素质较高的技术人员队伍,有优秀的技术带头人。企业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技术人员应占职工总数30%以上,技术中心专业技术开发人员至少有20人以上,其中高级职称和博士学位的人员应占10%以上,中级职称和硕士学位人员应占30%以上。
(四)具备一定的进行研究、开发、试验和试制条件,先进的仪器、设备和基础设施完善。
(五)财务实行独立核算,但不应实行自负盈亏、独立经营,所需经费纳入企业年度财务预算并单独列帐,每年技术开发经费应占企业销售收入3.5%以上;其固定资产纳入企业折旧范围。
第四章 技术中心申办认定程序
第七条 由企业自愿提出申请,并填写《组建深圳市技术中心申请表》和《组建深圳市技术中心可行性报告》,将上述资料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影印件)分别报送市经发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等部门各一式一份。
第八条 市经发局与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联合组织专家对《组建深圳市技术中心可行性报告》进行论证。
第九条 市经发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根据专家意见,对专家同意组建技术中心的单位,由上述部门联合发文批准同意该单位组建“深圳市技术中心”。
第五章 技术中心建设和运行
第十条 技术中心的组织机构应依照精干、高效的原则,结合企业技术开发体系的建立,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合理设置。
第十一条 技术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由企业主要领导任技术中心主任。研究开发课题实行课题组长负责制或项目经理负责制。课题负责人的产生,引入竞争机制,采取公开招聘等方式确定。课题组人员可根据需要来自不同部门,只要有利于技术中心的建设和发展,技术中心可与企业生产部门、营销部门人员相互流动。
第十二条 技术中心应设立由企业主要领导以及研究生产、销售、财务等部门组成的技术委员会,负责研究开发方向、重点课题和经费预算等重大问题的决策,制定年度计划,并对技术中心的工作绩效进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