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的通知
(辽政发〔2000〕21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的覆盖面,提高基金的收缴率,加快建立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省政府决定调整我省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的确定
从2000年7月1日起,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逐步交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按规定应参加社会保险的城镇各类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均应向地方税务机关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征收计划的制定
各级劳动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地方税务部门编制年度社会保险费征收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批准后,下达给同级地方税务部门执行,并报上级政府备案。征收计划下达后,原则上不作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要报请上级政府批准。
三、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
缴费单位必须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地方税务机关双重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金额,由缴费单位向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缴纳手续,地方税务机关开具征收缴款书。地方税务机关应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的缴费情况,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按地方税务机关提供的个人缴费情况,记好个人帐户的个人累计及当期交费金额的明细帐,同时负责个人缴费查询服务。地方税务机关在征收过程中,发现单位和个人应参加社会保险而未参加的,要责令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并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费。
四、筹集资金的管理
实行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后,各商业银行要根据地方税务机关开具的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书将缴费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直接划入同级财政部门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财政专户的会计核算工作,定期向同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汇报当期基金收入情况。
五、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