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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取消屠宰税
(三)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为了减轻农民负担,防止以资代劳,农村税费改革后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村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修建村级公路、植树造林等集体公益事业所需劳务,实行一事一议,由村民大会民主讨论决定。村内用工实行上限控制。除遇特大防洪、抢险、抗旱等紧急任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临时动用农村劳动力外,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无偿动用农村劳动力。
(四)调整农业税政策。
1、重新确定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农民承包土地从事农业生产的,计税土地以第二轮承包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面积为基础,以实际核查数为计税面积。部队、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农场等单位从事农业生产的计税土地按属地管理原则进行清理登记。非本村土地承包户从事农业生产的土地、村留机动地按实际核查数作为计税土地。实施“山川秀美”工程已退耕种植生态林草且属于规划内的耕地不作为农业税计税土地。要对耕地按质量(水田、水烧地、旱地)、按征收农业特产税的应税品目进行分类登记,按纳税单位造册。在此基础上,由县、乡、村三级分别建立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计税土地资料和台帐,并纳入税收资料档案,实行动态管理。
2、重新核定农业税计税常年产量。农业税计税常年产量以1994至1998年5年农作物的平均产量确定。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计算到村委会,经农经人员、村组干部和群众代表评议后,进行核定。核定产量的品种(除种植的农业特产税应税品目外)包括粮、棉、油、麻、糖、烟、薯类、蔬菜等(不包括副产品、大棚菜)。核定的方法为:把各种农作物的产量依照1990年国家颁布的农产品不变价格统一折算为产值,再依照计税主粮单价换算出计税主粮产量,按85%打折,确定农业税计税常年产量。核定计税常年产量,必须考虑5年内耕地数量的增减变化和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等因素。
3、确定新的农业税税率。将原农业税附加并入新的农业税,新的农业税税率不分自然条件、耕地质量实行统一税率,税率为7%。
4、农业税减免政策仍维持现行政策不变。继续实行“轻灾少减、重灾多减、特灾全免”的政策。由于我省自然灾害频繁,农业税政策调整后,试点县应按新的农业税征收额提取5%,专项列支,用于受灾乡镇的农业税减免。
5、征收方式。农民承包土地从事农业生产的,农业税任务由村委会负责计算到户,并张榜公布,征求群众意见,群众无异议后,再经乡政府审核汇总,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业税任务由乡镇征收机关负责计算到单位和个人,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农业税任务按产量或按地亩落实到纳税人,由试点县人民政府确定。农业税计税价格由省财政厅按照国家粮食收购价格确定。农业税及其新的附加实行实物缴纳、货币结算和货币缴纳、货币结算两种方式,纳税人可根据各自的生产和经济状况自愿选择缴纳方式。农业税缴纳实物的由征收机关在粮食部门收购粮食时驻库征收;缴纳货币的可直接到征收机关纳税;实行户缴户结,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专用税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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