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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委等部门关于认真做好清理和规范中小学教育收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真抓实干,认真开展中小学校收费的清理整顿工作
  治理中小学校乱收费仍是今年全省教育系统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一项重要工作,要继续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委等部门〈关于1996年在全国开展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18号)精神,巩固成果,防止反弹,进一步加强行业宏观管理,加大检查监管的力度。
  各地要集中力量,集中一段时间,对1999年至2000年底中小学校收费专门进行一次清理整顿。凡是中央和省规定之外的收费项目,都要坚决取消。
  (一)严禁在省政府及省财政、物价、教育部门规定之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二)严禁中小学校以招生入学挂钩的名义向学生收取各类形式的“赞助费”和“建校费”。
  (三)严禁违规为学生统一订购各种书籍、报刊、复习资料、学习和生活用品等。
  (四)严禁小学和初中举办收取费用的补课班、超常班、学科竞赛辅导班等活动。
  (五)严禁社会向学校、向学生乱收费、乱摊派和搭车收费。
  (六)严禁违反自愿原则为学生办理保险。
  (七)严禁不顾当地经济水平,强行在乡镇及以下中小学校搞学生统一着装。
  (八)严禁通过向学生收费来发放教师补贴和福利。
  (九)严禁学期当中未经批准随意向学生零星收费。
  各地要认真组织好这次中小学校收费清理整顿工作,并认真填写中小学校收费清理情况表,于8月15日前报省教委。凡涉及到有向中小学校乱收费、乱摊派、搭车收费等行为的部门和单位,尤其是省有关部门,要带头执行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减轻农民负担、治理中小学校乱收费的政策规定,抓好自查、自纠,坚决维护政令畅通,做到令行禁止。
  三、强化管理,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收费行为
  各地要切实加强中小学校收费管理。义务教育学校只准收取杂费、借读费、住宿费和代收代支费四大项,高中只准收取学费、择校费、住宿费和代收代支费四大项。借读费、择校费和住宿费仅限于向义务教育借读生、非义务教育择校生和住校生分别收取。
  (一)明确审批权限。
  按照《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颁发义务教育等四个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财〔1996〕101号)规定,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会同省财政、省物价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省以下各级政府、部门、学校未经授权,均无权自行制定收费项目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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