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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拉萨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2000年5月18日西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综合效益,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水利工程,是指河道、堤防、水库(塘)、水电站、抽水站、沟渠、灌区等各类自然或者人工的水利工程及其设施。
  第三条 拉萨市行政区域内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水利工程应按照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进行管理。
  拉萨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利工程的统一管理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水利工程监督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制定并实施水情调度方案,保证水利工程设施正常运行;
  (三)制止和查处破坏水利工程的行为;
  (四)负责组织水利工程的管理、维修和养护;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提高对水利工程投入的总体水平,并逐年加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加固的投入比例。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及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和检举破坏水利工程及设施的行为。
  第八条 对在水利工程管理,开发利用水资源,保护水利工程及设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工程管理范围

  第九条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乡(镇)和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水利工程(包括机井、渠道等小型水利工程)范围,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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