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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环保局关于贯彻落实我国环境与发展若干对策意见的通知

  各类经济开发区的建设和一切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技术改造项目,都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和环境规划要求,根据环境承载能力,做到合理规划和布局,先评价,后建设,不允许放宽要求,遗留环境后患,造成新的污染。凡采用落后工艺、布局不当、污染环境的项目,各级计委、经委和主管部门要严格把关,一律不得批准建设。各类经济开发区、城市新区建设和老城改造,必须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并统一配套建设集中供热、燃气、园林绿化、垃圾和污水处理等工程。要继续贯彻“以新带老”的原则,老企业的改、扩建和技术改造要削减污染负荷,做到增产不增污,排污总量不得超过环保部门规定的控制指标。对于污染物虽做到达标排放但仍增加区域污染负荷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要承担削减区域污染负荷的责任。引进项目时,要切实把住关口,防止污染转移。在考察和评价项目时,要同时考察和评价污染物排放情况和污染治理设施水平。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从国外、境外引进项目有无污染的确认和配套环保设施的确定。建设项目竣工,污染防治设施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检查验收的,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强行投入生产或使用。对于乡镇企业的建设和发展,要采取扶持、引导的原则,既要防止城市污染转移破坏农村生态环境,又要防止对资源的乱采滥挖,粗放开发。
  五、保护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促进生态环境良性循环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自然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认真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矿藏、森林、水、野生动植物等自然资源,加强资源管理和生态建设,做好自然保护工作。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珍稀物种自然保护区,建立珍稀动植物繁育场或迁地保护的试验基地;在条件具备的地方,建立优良家畜、家禽的扩繁基地,保护和发展具有当地特色的优良品种。
  要进一步加强农村生态环境的保护工作。环保部门要研究制定乡镇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体系和管理办法,开展乡镇环境综合整治试点工作,并在全省逐步推广。
  六、增加环境保护投入,运用经济手段保护环境
  增加环境保护投入,是尽快改变污染治理落后于经济发展的状况,积极创造使之相协调的必要条件。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市场机制在我国经济生活中的调节作用越来越强,企业经营机制也在逐步发生变化。因此,我们应更多地运用经济手段来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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