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各级政府要组织由工商、公安、监察、电力、环保等部门组成的“6·5”行动联合执法队伍,协助法院执行关停行动。各地(市)应迅速完成队伍组建,2000年5月底前完成培训,使每个成员熟悉掌握“决定”、“实施办法”、“通知”等有关规定。
五、在关停行动中,对其中责令关闭的企业和生产设施,要吊销其营业执照和生产许可证,查封并拆除主要生产设备,切断水电供应;对责令停产治理的企业设施,要暂查封其有关生产设施,收回营业执照,待其完成治理设施建设,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再准其恢复生产。
对超标排污、现已自然停产的11种生产设施及国家3部委要求1999年底淘汰的落后生产设施,各级政府要正式下达关闭或停产命令,未完成改造治理实现排污达标的,不准恢复生产。
六、本通知所述生产企业和设施排污达标的标准,执行国家环保总局《全国2000年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和全国环境保护重点城市环境功能区达标工作方案》(环发〔1998〕365号)的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排放标准(改良型焦炉执行GB16171-1996《
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非机械化
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并依据有法定资质的地(市)及以上环境监测站按国家监测规范测定的数据认定。
七、省人民政府成立“6·5”关停行动领导组,领导组成员由下列人员组成:
组 长:刘振华 省长
副组长:杜五安 副省长
范堆相 副省长
杨志明 副省长
成 员:薄越亮 省环保局局长
张泽宇 省经贸委主任
啜 文 省乡镇局局长
王作秀 省公安厅副厅长
黄福莲 省监委常委
杜培仁 省环保局副局长
蔡 衡 省经贸委总工程师
宋天明 省工商局助理巡视员
王来发 省高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
领导组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局污染控制处。
八、按照本通知精神,在2000年6月5日之前,各地(市)可依法对辖区内未完成限期治理和淘汰任务的企业和设施进行关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