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分离企业办社会的职能,切实减轻国有建筑业企业的社会负担。尚未剥离的企业自办的承担义务教育的学校,一般要在2003年前从企业分离出去,纳入各级政府统筹管理范围,办学经费在3~5年内由政府和企业共同承担,到2010年实现完全由政府承担。自办的医院、食堂、托儿所、招待所以及物业管理等后勤服务机构,要与企业分离,办成面向市场、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9、国有建筑业企业进行分立改制后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新企业,应按规定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等费用;由原企业转到新企业的职工的养老保险关系,劳动部门应积极给予办理转移手续。
10、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成立产学研联合体,加快新产品的开发应用。继续落实对新产品新增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返还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等优惠政策。
11、继续做好建筑业企业劳动保险费用统一管理工作,加大劳保费用的收缴、拨付、补贴力度,为国有建筑业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创造条件。
(五)为企业改革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1、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清除分割、封锁市场的行政性壁垒,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秩序,为各类企业平行竞争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2、鼓励支持我省建筑业企业到省外特别是西部地区承包工程。鼓励企业以劳务输出为主,逐步扩大国际工程承包和劳务输出。金融部门应对这类企业在出据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方面给予支持。
(六)大力发展非公有制建筑经济
1、为私营等非公有制建筑业企业在工商注册、资质审批、招标投标、跨地区施工注册、工程质量评优、企业贷款、企业改制等方面,创造一视同仁、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对名为集体或国有,实为个体、私营的企业,要在清产核资、界定产权的基础上,改制为私营建筑业企业,恢复其本来面目,促进公有制建筑经济的发展。
2、鼓励非公有制企业或个人采取入股、兼并、收购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建筑业企业的改革,为深化国有建筑业企业改革创造条件。
四、组织领导
(一)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国有建筑业企业改革的重大意义,把建筑业企业改革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统筹规划,全面推进我省国有建筑业企业的改革进程。
财政、经贸、计划、工商、税务、土地、劳动、金融、保险、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管理,努力为全省建筑业企业改革提供良好的服务。
煤炭、电力、交通等专业部门,要从本行业实际出发,加强对所属建筑业企业改革的指导工作,促进企业深化改革走向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