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企业给“老职工”发放购房补贴的办法,由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可以采取一次性发放或按月发放的办法,也可以采取一次性与逐月发放相结合的办法,还可以采取给职工贷款贴息的办法进行补贴。
八、一次性发放购房补贴应按25年计算。工作年限在25年以上(含25年)的职工全额计发。未满25年的职工按实际工作年限计发,剩余年限的补贴作为借支,在今后工作年限内逐年抵扣。工作年限不满25年调离、辞职的,借支余额由新单位或本人在离开时一次归还。
九、企业发放购房补贴,其资金来源应立足于现有住房资金的转让,不足部分经财税部门核准后,在成本中列支。
十、企业必须按《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要求,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制度。要切实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缴存比例按月及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企业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成本费用中列支。企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高于当地标准的,应经所在市县房委会(房改领导小组)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十一、企业应鼓励职工购买现住房。除按规划近期需拆除改造的住房、与单位办公场所不可分割的住房、具有历史纪念意义的住房、以及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不宜出售的住房外,均应向有购房意愿的现住户出售。
十二、企业要随着职工经济收入水平的逐步提高,不断加大现有公有住房特别是可售公有住房租金改革力度,使住房租金逐步达到成本租金的水平。继续对家庭确有困难的离退休人员、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对象、非在职的优抚对象和特困职工家庭等实行减免政策。
十三、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安排廉租住房。按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向低收入家庭提供满足其基本居住需求的住房。当租住廉租住房的家庭收入水平提高后,应迁出廉租住房或对其提高租金水平。
十四、在符合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鼓励企业利用自用土地,组织本单位职工通过集资、合作方式建造住房,纳入本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计划和管理,享受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优惠政策。集资、合作建房的个人出资额超过当地职工家庭负担价的部分,单位可给予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