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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办法

郑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办法
 (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6号 2000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为地上无定着物的国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抵押、出租提供咨询、评估、经纪等中介服务活动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中介服务包括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等经营活动。
  房地产咨询,是指为房地产活动当事人提供法律、政策、信息、技术等咨询服务的经营活动。
  房地产价格评估,是指对房地产进行测算,评定其经济价值和价格的经营活动。
  房地产经纪,是指接受委托为房地产买卖、抵押、租赁、修缮的当事人提供居间介绍、代理以及代办房地产有关手续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主管本市房地产中介服务工作。
  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中介服务工作。
  第五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从事中介服务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中介服务人员

  第六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包括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估价员。
  房地产估价师必须经国家统一考试和执业资格认证,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并按规定注册,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
  房地产估价员必须经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并按有关规定取得《房地产估价员岗位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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