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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花卉示范园区园艺植物品种保护办法(暂行)[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9日)废止

云南省花卉示范园区园艺植物品种保护办法(暂行)
(2000年9月28日 云政发〔2000〕152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云南省花卉示范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园艺植物的生产和经营活动,鼓励在园区内培育、引进和使用园艺植物新品种,保护当事人对其园艺植物品种享有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园区内培育、引进、生产和经营园艺植物品种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省花卉示范园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园区内园艺植物品种的具体保护工作。
  第四条 农业、林业、工商、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支持管委会做好园区内园艺植物品种的保护工作,并依法查处侵犯园区内园艺植物品种生产者、经营者和有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前款规定的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园区内设立工作机构或者派驻工作人员。
  第五条 本办法保护的园艺植物品种包括: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取得植物新品种权的;
  (二)按照《云南省园艺植物新品种注册保护条例》获准注册登记的;
  (三)已经境外法定机构依法认定为园艺植物新品种的。
  第六条 入园企业申请园艺植物新品种权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规定办理;申请园艺植物品种注册登记的,按照《云南省园艺植物新品种注册保护条例》的规定办理。对境外法定机构依法认定为园艺植物新品种的,由管委会组织有关部门认定后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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