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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花卉示范园区园艺植物品种保护办法(暂行)[失效]

  第七条 管委会应当为入园企业提供法律、政策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协助办理申请品种权和注册登记的有关手续,帮助协调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与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关系。
  第八条 入园企业享受税收、信贷、土地使用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其合法权益受法律、法规的保护。
  第九条 入园企业进口、生产、销售园艺植物品种,必须向园区管委会如实申报销售种类、数量及销售对象。管委会依据备案清单及有关单据证件,对入园企业进、出园区的货物进行查验、放行。
  第十条 园区企业生产、销售园艺植物品种,必须与其委托生产者和销售对象签定品种权保护协议,并报管委会备案。
  第十一条 园区企业与销售对象签定园艺植物品种有偿使用合同时,有偿使用费中应当包括允许销售对象自行繁殖该品种的费用。该费用的具体数额、使用范围等由园区企业与品种权人商定。
  第十二条 园区生产环境实施半封闭管理。对所有外来车辆、物品、人员进行入园登记及出园检查。
  第十三条 管委会有权在本省内对园区企业的委托生产者、销售对象及专门进行园艺植物品种交易的市场进行调查,发现有侵权嫌疑的,应当及时报请有关行政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第十四条 下列行为属于侵权行为:
  (一)未经品种权人、注册登记人和认定品种的所有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品种繁殖材料的;
  (二)假冒授权品种、注册品种、认定品种的。
  第十五条 侵犯园区园艺植物品种权人合法权益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规定处理。
  侵犯园区园艺植物注册登记人合法权益的,按照《云南省园艺植物新品种注册保护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未经认定品种所有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进行生产或者销售该品种繁殖材料的,认定品种所有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省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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