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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失效]

  12、鼓励下岗职工早出再就业服务中心。进中心的下岗职工在协议期满前,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并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凭解除劳动关系和自谋职业的有关证明,经当地劳动、财政部门审核,可将职工本人按规定应享受而尚未享受的基本生活费,一次性发给职工本人。
  13、鼓励企业多渠道分流安置下岗职工。企业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达到60%的,可在3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当地劳动部门确认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
  三、采取切实可行措施,为下岗职工再就业提供良好服务
  14、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按照中发〔1998〕10号文件和豫发〔1998〕12号文件的要求,将劳动力市场建设经费和促进再就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确保预算到位,专款专用。各级财政要积极安排资金,支持劳动力市场建设和再就业培训工作。
  15、积极发展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工作重心要向社区服务业转移,以社区服务业作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的主渠道,并以此推动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发展壮大。
  16、认真做好就业指导和服务。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要与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紧密结合积极为下岗职工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在每个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1年内,至少应免费对其进行1次职业指导,提供3次就业信息或职业介绍,对每个需要并自愿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下岗职工提供1次免费或部分免费的培训。失业人员再就业可以享受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的优惠政策。
  17、为下岗职工举办多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各级、各类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就业培训基地和其他培训实体,都要面向下岗职工开展再就业培训,公开向社会发布培训信息和承诺服务。劳动行政部门及其所属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对培训后申请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下岗职工要及时组织其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要及时颁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18、认真做好下岗职工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工作。对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按现行规定代缴养老、失业医疗等3项社会保险费;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的,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继续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过去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与以后续缴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过去个人帐户基金储存额与续缴的保险费累计计算,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有关退休手续并计发基本保险待遇。
  19、为下岗职工提供社会保险专项服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开设个人投保窗口,专项提供建立社会保险关系、收缴社会保险费、基本保险个人帐户管理、直接发放基本养老金业务,为下岗职工到非国有企业就业和自谋职业解除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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