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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社会保障制度。各地要从实际出发,通过多种途径,采取优惠措施,建立有利于计划生育的社会保障制度,解除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后顾之忧。在城市,建立并发展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在农村,坚持政府支持和农民自愿的原则,采取国家、集体、个人各出一点的办法,逐步建立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户和两女户的养老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证生育妇女的劳动权利和经济利益。民政等部门要制订有利于计划生育家庭的社会救助政策。
(四)加强计划生育法制建设。制定和完善有关法规、规章,逐步形成与国家法律法规相配套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推进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全面走上依法管理的轨道。加强法制教育和普法宣传,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全面推进计划生育执法规范化管理,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教育和引导基层干部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坚决制止违法行政行为,对出现重大违法乱纪行为或因执法不当引发恶性案件的,实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一票否决”。推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民主监督制度,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五)深化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宣传、教育、广播电视、科技、文化、新闻出版、卫生、计划生育等部门和工、青、妇、计划生育协会等群众团体要密切配合,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的公益性宣传教育,在全社会形成有利于计划生育的良好氛围。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和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活动,加强面授教育,大力宣传和普及计划生育科普知识,引导广大群众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各级党校、干校、团校等要重视人口与计划生育教育工作,中等以上学校普遍开设人口及青春期、性保健讲座或课程。
(六)全面推进以技术服务为重点的优质服务。计划生育部门是人口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综合管理部门,计划生育和卫生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保健服务。全面推进避孕节育全程服务,指导育龄群众落实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积极稳妥地推进避孕方法知情选择。做好优生优育工作,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各级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服务网络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改善服务条件,增强服务能力,满足广大群众的服务需求。
(七)加强流动人口和城市的计划生育管理。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切实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纳入综合治理的轨道。在流动人口相对集中的地方,有相应的机构和人员,加强管理和服务,在加强流入地和流出地共同管理的基础上,逐步建立以流入地管理和服务为主的工作机制。公安、工商、税务、劳动保障、卫生、房产管理、建设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相互协作,在现居住地进行有效管理和服务。建立和完善“单位负责,条条保证,以块为主,条块配合”的城市计划生育管理机制,把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城市社区管理体制和综合服务体系。强化街道、居委会计划生育管理的职能和责任,进一步落实法定代表人的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各种社会组织都要承担管理计划生育的责任,落实人员和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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