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的决定(2005)(发布日期:2005年5月30日,实施日期:2005年5月30日)修改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三十四号)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1998年3月28日经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在重庆市辖区停止适用。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8年3月28日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1998年3月28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野生动物保护管理、驯养繁殖、开发利用、科学研究等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国家和市重点保护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国家和市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国家和市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它水生野生的保护管理,适用渔业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 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依法进行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和其它开发利用野生动物资源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实行加强资源保护、积极驯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的方针,鼓励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对侵占或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都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