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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5年5月30日 实施日期:2005年5月30日)修正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六十六号)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8年3月28日经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在重庆市辖区停止适用。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8年3月28日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1998年3月28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镇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本条例。国家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的建设除外。
  在城市规划区内村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村镇,是指农村行政村域内不同规模的村民聚居点和乡、民族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及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
  本条例所称村镇规划区,是指村镇建成区和因村镇建设及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村镇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村镇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 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坚持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全面规划,正确引导,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逐步建设,综合开发,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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