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机构改革中划转撤并行政事业
单位国有资产及财务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政内字〔2000〕77号 2000年5月29日)
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机构改革中划转撤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及财务清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机构改革中划转
撤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及财务清算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证自治区政府机构改革顺利进行,确保划转撤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切实做好财务清算工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行政单位财务规则》、《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其它财务管理、资产管理、财政监督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划转撤并是指下列情况:
(一)划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因行政隶属关系的改变,成建制在部门之间、上下级之间划转。
(二)转主要是指行政事业单位的性质发生变化,即行政单位转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企业,事业单位转为社会团体或企业;也包括事业单位转变财务管理体制,由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转为执行企业财务制度。
(三)撤是指行政事业单位解散或被宣布撤消。
(四)并是指两个以上行政事业单位合并。
第三条 划转撤并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清算工作必须在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进行,由主管部门或划转撤并行政事业单位负责人、财务人员及相关人员组成财产清查财务清算机构(以下简称清查清算机构),负责完成本单位资产清查、保管、清理、清算、移交等项事宜,并对单位违反财务制度、财经法规和违规处置国有资产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报自治区财政厅和主管部门。
第四条 清查清算期间,划转撤并行政事业单位应如实反映财产、债权、债务及财务管理状况,根据自治区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财产清查登记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内清字〔1999〕6号)要求,对所占用的全部资产进行逐笔清查,逐项登记造册,做到帐卡相符、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帐物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