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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吉安市、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的决定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吉安市、宜春市人民
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的决定
(2000年6月24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
九条
、第
十条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第
四十一条
的规定,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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