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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林业管理条例

  第八条 自治县实行国家、集体和个人多种形式的植树造林。鼓励和扶持个人在依法承包、转让的荒山、荒坡、荒沟、荒滩上造林、种草、栽果,所有权归种植者所有。
  第九条 每年四月一日至十日和十一月一日至十日分别为自治县春季造林和秋季造林活动日期。
  自治县境内凡年满十一岁的公民,除老弱病残者外,每年义务植树5至10株。
  第十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强化林木种子管理,实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和年检制度。
  乡(镇)应有林业育苗基地,其面积不少于总耕地面积的0.5%,确保造林所需苗木。国有林场应建立良种基地,发展优良品种。
  第十一条 自治县鼓励林业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实用技术的推广,植树造林要以工程造林为主,提倡营造混交林。
  第十二条 自治县境内的森林、林木、林地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确认所有权或使用权,并发放林权证。
  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变更的,重新换发林权证。
  第十三条 林木、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争议,在乡(镇)境内,个人之间、个人与集体之间的争议,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其他争议,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在林木、林地权属未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不得转让、发包。
  第十四条 自治县鼓励农户在自留山由植树造林、栽果。其林木允许继承、转让。
  合同期内的承包山不得收回。承包到期的,原承包者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承包。
  第十五条 在自治县境内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需征用或者占用林地的,应向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审核同意书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禁止在造林工程整地、新植幼林地、封山育林区内割柴、放牧、狩猎。
  禁止毁林开垦,禁止在林地内采矿、采石、采土、埋坟,禁止在宜林地、林间空地上开荒种地。
  第十七条 自治县设立护林防火指挥部,决定护林防火的重大事项,规定森林防火戒严期。乡(镇)建立健全护林防火组织,建立健全森林管护大队,各村组设护林员,实行护林防火岗位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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