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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林业管理条例

  自治县森林防火期为10月1日至翌年5月31日,戒严期冬季为1月1日至3月1日,春季为4月1日至5月1日。戒严期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防火期林区内生产性用火实行许可证制度,由自治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审批。
  第十八条 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森林病虫害防治和苗木、木材的检疫工作。防治森林病虫害,实行“谁经营、谁防治”和联防联治责任制度。
  第十九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合理开发、利用森林资源。划定天然次生林保护区和禁猎区。禁止在禁猎区、禁猎期内狩猎,禁止采伐,损毁珍稀植物。
  第二十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严格控制采伐限额。天然林、防护林不准采伐;针叶林不得超强度抚育、修枝。
  第二十一条 自治县林木采伐指标重点用于商品林中的阔叶林,采伐林木必须办理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迹地应在两年内更新。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组织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盗伐林木0.5立方米以内,幼树20株以内或相当于上述损失的,由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没收林木或违法所得,责令赔偿损失,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盗伐林木0.5立方米以上,幼树20株以上或相当于上述损失的,由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没收林木或违法所得,责令赔偿损失,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二)滥伐林木2立方米以内,幼树50株以内或相当于上述损失的,由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处以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
  滥伐林木2立方米以上,幼树50株以上或相当于上述损失的,由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处以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
  不补种树木的,交纳补植费,由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代为补种。
  (三)有组织盗伐、滥伐林木的,对其组织者和主要责任人,按(一)、(二)项处罚外,加罚违法所得总额30%的罚款。
  (四)毁林开垦及有其它毁林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还林,赔偿实际损失,处以毁坏林木5倍的罚款。在宜林地、林间空地开荒的,按当地承包地最低价格的2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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