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个人帐户和统筹基金要划定各自的支付范围,分别核算,不得互相挤占;
(三)个人帐房用于支付本人一般门诊的医疗费用,超支自理。个人帐房历年结余基金(不包括当年基金)也可用于支付统筹医疗基金报销时个人自负部分的支出。
个人帐户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节约归己,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
(四)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住院费用。某些特殊病种符合规定的门诊费用可在统筹基金部分支付。具体办法由各统筹地区自行确定。
八、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一)参保职工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必须持医疗保险机构统一核发的《职工医疗保险手册》(或IC卡)。《职工医疗保险手册》(或IC卡)不得转借或冒名使用。
(二)各统筹地区应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确定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应为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0%左右。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主要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但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
统筹医疗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一般确定为当地职工上年年平均工资的4倍。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可以通过建立特大病医疗保险、职工互助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和社会医疗救助等途径解决。
(三)转外地治疗需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职工个人先负担一定比例后按规定报销,具体比例由各统筹地区确定。
(四)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参保职工要先自付一定比例的费用,具体比例由各统筹地区自定。
(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按照国家和我省颁布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执行。
(六)参保职工因违法犯罪、酗酒、自杀自残、交通肇事和对医疗事故等发生的医疗费用和不符合基本医疗范围的医疗费用,不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列支。
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一)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二)各统筹地区要严格执行国务院《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加强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缴,也可委托当地税务机关征收。
(三)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筹集、管理和支付。要建立健全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确保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