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享有与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相符的服务;
(五)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业主的义务:
(一)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二)遵守业主公约和业主自治章程;
(三)遵守物业管理制度;
(四)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和维修基金;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居住区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居住区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设立业主代表大会。业主代表的产生和具体比例由业主自治章程规定。
居住区由所在地县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划定。
第九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或者业主代表出席。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作出的决定,应当经出席会议的业主或者业主代表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五分之一以上的业主或者业主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
业主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出席业主大会。
第十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撤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二)制定业主公约和业主自治章程;
(三)审查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订立、变更或者解除;
(五)决定维修基金的续筹、使用和管理;
(六)决定物业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应当公告。
第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是代表全体业主和维护业主合法权益的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二条 居住区内物业综合验收合格,且入住业主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应当召开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居住区所在地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和指导业主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
第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五至九人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