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实施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制度
按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实施意见的要求,将医疗机构按整体划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管理。划分的主要依据是医疗机构的经营目的、服务任务,以及执行不同的财政、税收、价格政策和财务会计制度。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为社会公众利益服务而设立和运营的医疗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其收入用于弥补医疗服务成本,实际运营中的收支结余只能用于自身的发展。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医疗服务收益可用于投资者经济回报的医疗机构。政府不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性质的划分采取医疗机构自愿选择和政府核定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医疗机构的性质由核发该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工商、税务、物价等部门根据医疗机构投资来源、经营性质等有关分类界定的规定予以核定。
个人及个人合伙举办的医疗机构,医疗机构的分支机构,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和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一般定为营利性医疗机构。企事业单位设立的为本单位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一般定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医疗机构、国有或集体资产与医疗机构职工集资合办的医疗机构(包括联合诊所)、企事业单位设立的向社会开放的医疗机构,由其自愿选择并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转为营利性医疗机构或定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政府举办的承担基本医疗任务、代表区域性水平的医疗机构,经核定可继续由政府举办,定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其余的可自愿选择核定为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或转为营利性医疗机构。转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要明确出资关系,确立出资人。国内外个人捐赠、基金会、慈善机构等社会捐资举办的医疗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定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得投资与其他组织合资合作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营利性“科室”、“项目”。已举办的营利性“科室”、“项目”,应停办或经批准转为独立的营利性医疗机构。
三、建立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组织、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合理分工的医疗服务体系
社区卫生服务组织主要从事预防、保健、健康教育、计划生育和常见病、多发病、诊断明确的慢性病的治疗和康复;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主要从事疾病诊治,其中大型医院主要从事急危重症、疑难病症的诊疗,并结合临床开展教育、科研工作。要形成规范的社区卫生服务组织和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之间的双向转诊制度。保障广大群众对医疗服务的选择权,职工可以选择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也可持医生开具的处方选择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药店购药。位于城市的企业医疗机构要逐步移交地方政府统筹管理,纳入城镇医疗服务体系。采取多种措施,逐步实现“小病在社区,大病进医院”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