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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鼓励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打破地区、行业、部门界限和所有制界限,以产权、产品、市场网络为纽带,通过参股、兼并、联合等多种形式,建立商贸、工贸或科工贸结合的大型企业集团。集团公司实行统一核算、统一经营、统一管理,并相应设立配送中心、财务管理中心、储运中心、专业批发公司。
  鼓励大型批发企业跨地区兼并市、县级批发企业,被兼并的市、县批发企业可自愿改组为区域性配送中心。企业要改革内部组织机构,促进集约化经营,提高经济效益。建立激励与约束机制,形成一套适应市场竞争要求的企业运行机制。
  加快药品连锁经营,并结合我省实际,尽快制定非处方药品进入普通超市等其他有效经营形式的审批管理办法,不断扩大服务领域,切实加强监督管理,使药品流通秩序科学、规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近期暂停审批和登记新设药品批发企业。
  十三、加强药品执法监督管理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对药品的研制、生产、流通、使用全过程依法监督。加大医药市场清理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和无证生产、经营药品等违法行为。依法取缔药品集贸市场,规范药品流通秩序,确保人民用药安全有效。积极推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药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规范》。完善质量公告制度,改革药品抽验机制,加强对进口药品的监督管理,严格处罚程序,加大执法力度。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共同审定社区卫生服务组织、门诊部经销的常用药品和急救药品目录。个体诊所经销的药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只准经销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卫生部门审定的常用的急救用品种,不得从事药品购销活动。
  十四、调整药品价格政策
  根据国家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药品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定价的药品属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甲类药品、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的少量特殊药品的价格由国家计委制定,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乙类药品价格,在国家定价原则指导下,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政府定价以外的其它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自主定价。
  政府定价药品,由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最高零售价格。市场调节价药品,由生产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制定零售价。医疗机构在不突破政府制定的最高零售价格或生产企业制定的零售价格的前提下,制定药品实际销售价格。药品经营者必须如实开具药品购销发票。对已由政府定价的药品,价格主管部门将根据生产经营成本、市场供求及实际流通差率变化包括招标采购药品的中标价格等情况及时调整政府定价。对实行市场调节价格的药品,生产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变化等情况,及时调整零售价格。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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