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实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办法[失效]

  (六)设备名称、型号和数量及歌舞娱乐场所使用的音像制品来源、数量。
  (七)歌舞娱乐场所灯光、音响检测合格证明。
  (八)场所地址方位图和场所平面图。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娱乐场所,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场所建筑安全使用证明和场所平面图。
  (二)场所防火检验合格证明。
  (三)场所内大型设施、设备(指迪斯科舞厅、大厅内的大型特种设备)安全使用证明。
  (四)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无《条例》十条所列情形的证明。
  (五)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核合格证明。
  (六)场所安全保卫制度。
  第十二条 下列经营单位不受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的限制:
  (一)星级宾馆、饭店。
  (二)营业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场或写字楼,以及集歌舞、电子游艺、台球等娱乐项目为一体的综合性娱乐服务场所。
  第十三条 申请设立娱乐场所,申请人须持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到区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办理审核手续。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给予书面答复。申请人经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审核合格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经营单位内设娱乐场所的,应当单独办理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 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在领取营业执照后30日内向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从业人员登记表和保安公司出具的保安人员情况材料。
  (二)经营场所火灾和公众责任险保险单复印件。
  第十五条 有营业性演出的歌舞娱乐场所,须遵守国家营业性演出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歌舞娱乐场所须在明显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电子游艺场所须在明显位置设置未成年人非法定节假日禁入标志。对未成年人的年龄有异议的,应请其出示身份证明。未成年人在法定节假日进入电子游艺场所,须由成年亲属陪同。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