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实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办法[失效]

  前款所称法定节假日包括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际儿童节、国庆节和双休日。
  第十七条 电子游艺场所使用的机型、机种、电路板由区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电子游艺场所增加或更换机型、机种、电路板的,自增加或更换之日起3日内报区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未经审核的,不得从事营业活动。
  第十八条 娱乐场所的营业时间不得早于8时,晚于凌晨2时;特殊情况经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
  第十九条 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条 娱乐场所的安全管理,必须遵守《条例》和下列规定:
  (一)歌舞娱乐场所定员标准为歌舞厅每2平方米1人。
  (二)保安人员数量按场所核定定员的一定比例配备,定员不足100人的,保安人员不得低于5名。
  (三)娱乐场所内设置的包间、包厢,应当在房门上安装高度适宜、面积不小于0.2平方米、能够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透明窗口,不得设置内锁和套间、卫生间;设置长明灯,不得设置可调灯光。
  (四)禁止在歌舞娱乐场所内以陪酒、陪舞、陪唱等形式从事有偿陪侍活动。
  (五)电子游艺场所不得给予消费者货币、奖券或其他任何形式的物质奖励。
  第二十一条 向娱乐场所经营者出租场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向承租人进行遵纪守法的宣传教育,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防火、防盗和防止发生治安案件的工作。
  (二)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嫌疑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不得包庇、纵容。
  第二十二条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每年对娱乐场所的审核项目进行年检。
  第二十三条 未经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审核,擅自设立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或者娱乐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条例》规定情节严重,必须立即制止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予以取缔,并可以暂扣其从事违法经营所使用的器材设备,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暂扣器材设备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