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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河口滩涂管理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七项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条款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1月9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9日)修改

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02号)


  《广东省河口滩涂管理条例》已由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1年1月1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1年2月5日

             广东省河口滩涂管理条例
       (2001年1月17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口滩涂管理,保障河道行洪纳潮,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河口滩涂资源,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河道入海河口滩涂(以下简称河口滩涂)的开发利用、整治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河口滩涂开发利用,是指从事河口滩涂的促淤、圈围、围垦等活动。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口滩涂,属国家所有;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口滩涂的管理,严格控制河口滩涂的开发利用。
  开发利用河口滩涂资源,必须保障行洪安全和纳潮需要,实行兴利与除害相结合,统筹兼顾交通、水产养殖、国土资源开发、改善生态环境等,保障河口的合理延伸,发挥滩涂资源的综合效益。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河口滩涂实行统一管理,负责实施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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