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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合同监督管理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合同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2009)(发布日期:2009年12月22日,实施日期:2009年12月22日)修改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174号)


  《江苏省合同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01年1月18日经省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季允石
                          2001年1月19日
             江苏省合同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订立或者履行的合同。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负责监督处理,依法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合同管理,指导企业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提供企业合同信用状况征信服务。
  法人、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合同的管理,配备具有专业知识的合同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依法订立和履行合同。
  第五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提倡使用国家和省已发布的合同示范文本。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合同示范文本的推行和管理。
  第六条 合同当事人根据自愿原则申请合同鉴证,合同鉴证可以向合同签订地、履行地或者当事人一方登记注册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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