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章规定应当鉴证的合同,当事人必须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鉴证手续。鉴证费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 当事人申请合同鉴证时,应当依法提交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不得隐瞒真实情况,骗取鉴证。
  第八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格式条款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免除或者限制格式条款提供方依法应承担的合同义务;
  (二)免除或者限制格式条款提供方因可能产生的违约行为而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三)免除或者限制格式条款提供方可能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四)免除或者限制格式条款提供方对其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应负的保证或者保修责任,或者缩短产品的法定保证期限;
  (五)规定格式条款提供方可以任意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延迟或者停止合同的履行;
  (六)规定对方当事人需经格式条款提供方或者其代理人同意方可行使合同权利;
  (七)排除或者限制对方当事人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八)规定格式条款提供方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出现价格不合理上涨时,对方当事人继续履行该合同;
  (九)规定只有格式条款提供方有权对合同进行解释;
  (十)其他免除格式条款提供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内容。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格式条款,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商业广告、通知、声明、店堂告示、凭证、单据等内容符合要约规定和前款规定的,视为格式条款。
  第十条 格式条款含有免除或者限制自身责任内容的,提供方应当在合同文本中用清晰、明白的文字表述,采用醒目方式标明,并在合同订立前提请对方注意,按对方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还应当设在醒目位置。
  第十一条 合同当事人不得采用下列欺诈手段:
  (一)伪造合同;
  (二)虚构合同主体或者盗用、冒用他人名义订立合同;
  (三)虚构标的,销售渠道或者假称包销、回收产品;
  (四)故意交付部分货物(货款)骗取全部货款(货物),或者骗取货款(货物),拒不交付货物(货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