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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

  第七条 年度献血计划由无偿献血办事机构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后下达。
  第八条 完成年度献血计划的单位,由卫生行政部门发给《完成年度献血计划证书》。
  连续二年超额完成献血计划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和红十字会给予表彰。
  第九条 公民无偿献血,由无偿献血办事机构发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作的《无偿献血证书》,有关单位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第十条 禁止冒用、借用、租用他人献血证件。
  第十一条 献血者享受下列待遇:
  (一)自献血之日起五年内无偿使用血液,五年后无偿使用献血量等量的血液;
  (二)累计献血八百毫升以上的,由市人民政府和红十字会给予奖励,并终生无偿使用血液。
  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自献血之日起三个月后五年内无偿使用献血量等量的血液,如超出其献血量用血,只收取用于血液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
  第十二条 实行无偿献血互助金(以下简称互助金)制度。临床用血的公民,本人未献血、未配偶和直系亲属未参加无偿献血且其所在单位也未完成年度献血计划的,由其所在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医疗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三倍交纳互助金。
  无单位的公民以及非本省公民,符合献血条件但未献血并且配偶和直系亲属也未参加无偿献血的,医疗临床用血时按照前款规定的标准交纳互助金。
  第十三条 收取的互助金由当地无偿献血办事机构保管。保管期限为一年,自收取之日起计算。
  保管期间内的互助金,按照下列规定返还:
  (一)单位交纳的互助金,待单位完成年度献血计划后的十日内返还;
  (二)无单位的公民以及非本省公民交纳的互助金,待本人或者其配偶、直系亲属在本地献血后按其献血量计算当日返还互助金。
  超过保管期限的互助金不予返还,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无偿献血办事机构上缴同级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用于发展献血事业。
  第十四条 公民献血,由依法成立并取得《采供血许可证》的血站(含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基层血站或者中心血库,下同)进行采集。
  第十五条 血站在采集血液前,必须对献血者免费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对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健康检查标准的人员,不得采集其血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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