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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建筑智能化工程管理暂行办法

沈阳市建筑智能化工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智能化工程的监督管理,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保证建筑智能化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结合我市工程建设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智能化工程。
  本办法所称建筑智能化工程包括:通信网络系统工程、办公自动化系统工程、建筑设备自动化系统工程、综合布线系统工程以及上述系统的智能化集成工程。
  第三条 建筑智能化工程应当满足城市规划、景观、环保等有关要求。
  第四条 沈阳市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本市建筑智能化工程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资质管理

  第五条 已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但不具备建筑智能化工程资质条件的施工、监理单位,在取得建筑智能化工程专业资质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建筑智能化工程的施工、监理活动。
  第六条 新设立的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监理单位和新设立的建筑工程施工、监理单位兼营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监理业务的,应当经资质审批部门审查合格并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建筑智能化工程的施工、监理活动。
  第七条 建筑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申请建筑智能化工程资质单位的建设业绩、人员配置、资金状况、技术设备等进行全面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第三章 设计管理

  第八条 建筑智能化工程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设计,并具有完整的设计施工图。
  第九条 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施工图应当报市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经审查合格后方可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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