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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第七条”已被《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自主创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9月21日 实施日期:2008年9月21日)停止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深府〔2001〕1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三届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一年一月十九日
           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推动本市软件产业的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以下政策。
  第二条 鼓励软件企业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方面的资源,努力开拓国内、国外两个市场。经过5到10年的努力,深圳能有若干国内软件骨干企业,能够创建若干知名品牌,能够满足国内市场部分需求。力争到2010年使深圳软件研究开发和生产能力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成为我国软件的主要开发基地、生产基地和出口基地。
  第三条 市政府设立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在2004年前,市政府从财政拿出5亿元人民币作为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软件产业的发展。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由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共同管理。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 建立国家级的软件开发园区。软件开发园区由政府出部分资金牵头吸收社会资金参与、按市场规律建设和管理。“十五”期间,市政府每年从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中安排5000万元,用于软件开发园区建设。
  第五条 政府有关部门在安排科技发展资金年度计划时应优先支持软件研究开发,每年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
  第六条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2010年底以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征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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