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2001年1月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李兆焯
                          2001年2月15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行政执法责任,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严格依法行政,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本办法规定,把法定职责分解行政执法人员,并保证合法、适当、及时履行的一种制度。
  第三条 本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和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到权责明确、制度公开。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工作,其具体组织、指导、监督、协调工作由本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
  第六条 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部门行政执法机构和实行垂直领导的下一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工作,其具体组织、指导、监督、直辖市工作由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负责。
第二章 人民政府责任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的行政执法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行政执法工作负有下列领导责任:
  (一)依法确认行政执法主体;
  (二)依法确认和划分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范围和职责权限,及时协调和解决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行政执法矛盾或者问题;